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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试题] 2011年城市规划师考试辅导管理与法规模拟试题答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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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7: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61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提示: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为合理开发使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2.水资源权属。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3.管理制度与主管部门。
4.水资源开发利用有关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
兴建跨流域引水工程,必须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引出和引入流域的用水需求,防止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5.用水管理规定。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6.防汛与抗洪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防洪方案,确定防洪标准和措施。
第62题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提示:《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军事设施实施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6:《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作;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以及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2.基本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协调、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3.军事禁区。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为陆地军事禁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为水域军事禁区设置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根据保护禁区内军事设施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在禁区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划定。
4.军事管理区。
5.军事设施。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保护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护。
军事设施改作民用的,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6.保护措施。
第63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提示: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发布,并于1995年2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2.主要内容。规定了从事广告活动应遵守的准则和不得使用、禁止的内容。
3.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64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中第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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