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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规] 2013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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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管理
注册管理
管理部门
  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申请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上工作。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申请注册所需材料
初始注册登记
  1、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申请表”;
  (2)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3)工作证或聘用合同;
  2、申请初始注册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人员的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报国家注册机构;
  (4)国家注册机构对省级注册机构报送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核准注册登记,颁发《登记证》或《注册证》。对不予注册登记的人员,应说明理由。
  续期注册登记
  1、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在注册登记期内接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
  (3)工作证或聘用合同;
  2、申请续期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续期注册登记申请并填写续期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续期注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所属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续期注册登记条件人员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报国家注册机构审核,核发新的《登记证》或《注册[7]证》。
  (4)国家注册机构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续期注册申请表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续期注册登记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准予续期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变更注册登记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填写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调出单位同意并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调出单位的省级注册机构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交还申请人;
  (4)申请人向调入单位提交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
  (5)调入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6)调入单位的省级注册机构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国家注册机构核准,并换发《登记证》或《注册证》。
  (7)国家注册机构将加盖公章后的变更注册申请表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2、本地区变更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均表示同意,并在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在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国家注册机构核准,并换发《登记证》或《注册证》。
注册有效期
  注册城市规划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撤销注册
  注册城市规划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的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向建设部办理撤销注册手续: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连续2年以上;
  (四)因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失误造成损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申请复议。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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