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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规] 城市规划师:规划行政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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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权,其基本前提是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规划监督检查内容合法
  即监督检查的内容必须是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要求当事人遵守或执行的行为。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城乡规划修改、规划行政许可等内容与程序是否合法,非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属于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
  2.规划监督检查的程序合法
  即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发的规划监督检查证件;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或处理意见要依法符合法定程序。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和进行举报。
  3.规划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合法
  即只能采取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允许采取的措施;监督检查人员采取的措施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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