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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规] 城市规划师:管理与法规考前总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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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7—2008年) 的城乡规划工作:
  第一阶段:1977—1989年
  1978年3月,国务院召开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这个意见作了四个强调:一是强调了城市在国民经济发展史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针。二是强调要“认真抓好城市规划工作”,全国各城市都要认真编制和修订城市的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和详细规划。三是强调要“正确处理‘骨头’与‘肉’的关系”,解决了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来源问题。四是强调“为了把城市建设迅速搞上去,必须加强城建队伍的建设”,并要加强党对城市工作的领导。
  1978年8月,国家建委在兰州召开城市规划工作座谈会,宣布全面恢复城市规划工作,要求立即开展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作。1979年,国家建委和城建总局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草案》等文件,新中国的城市规划从此步人第二个重要发展时期。
  1980年10月,国家建委召开第一次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会议提出:“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城市发展方针。会议还讨论通过了《城市规划法(草案)》。同年12月,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
  为适应编制城市规划的需要,1980年12月,国家建委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两个部门规章,为我国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供了法规与技术的依据和保障。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对城市规划的制定,旧城区的改建、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成为新中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1987年10月,建设部在山东威海召开了全国首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会议,讨论研究了城市规划管理中的若干问题。1988年建设部在吉林市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研讨会,首次提出了建立我国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等在内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第二阶段:1990年—2000年
  1990年4月1日,新中国的第一部城市规划专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该法共六章四十六条,是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为我国城市科学合理地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成为新中国城乡规划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1990年,建设部颁发《关于抓紧划定城市规划区和实行统一的“两证”的通知》;1991年8月,建设部、国家计委共同颁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2年,建设部颁布《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3年6月,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建设部颁布《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的通知》、《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1995年6月,建设部颁布《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强调规划管理权必须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不得下放;1997年10月,建设部颁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9年4月,建设部发布《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2000年,建设部颁布《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县城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强调“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推进规划法制化”。可以说,20世纪90年代是一个以《城市规划法》为中心的重要时期,我国初步形成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框架,为实现依法行政、保证城乡规划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
  与此同时,1990年7月,建设部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及先后发布的20多项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涉及城乡规划的各有关方面,初步形成了我国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为规范我国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技术保障。
  第三阶段:2001-2008年
  跨世纪以来,我国城乡规划的法制建设,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指导下,又有了新的发展。在一阶段又颁布了很多的法律法规。2007年10月28日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七章七十条,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成为一部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城乡统筹发展需要的完备法律。从《城市规划法》发展到城乡规划法》,体现了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树立了新中国城乡规划发展历史上的一座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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