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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规] 城市规划师:管理与法规考前总结(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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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四、《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于2005年11月8日制定的《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2.列入黄线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
  (1)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2)城市供水设施
  (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4)城市供燃气设施
  (5)城市供热设施
  (6)城市供电设施
  (7)城市通信设施
  (8)城市消防设施
  (9)城市防洪设施
  (10)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11)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3.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见第三条)。
  4.规划编制与调整
  城市黄线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划定城市黄线的原则:(1)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2)控制范围界定清晰;(3)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城市黄线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5.蓝线内用地控制
  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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