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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规] 城市规划师:管理与法规考前总结(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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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九、《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于2001年1月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1.基本规定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2.资质等级与标准
  (1)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2)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3.业务范围
  (1)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不受限制。
  (2)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详细规划的编制;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3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4.资质申请与审批
  5.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1)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的规定。
  (2)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3)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4)规划编制成果
  6. 年检制度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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