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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规] 2012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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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建设部于2000年12月批准发布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同时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主要内容。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一致。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考虑远景发展需要。
(3)排水范围。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4)排水体制。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合流制排水体制应适用于条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
(5)污水量。城市污水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该系数一般为0.7一0.8。
(6)雨水量。城市雨水量计算应与城市防洪、排涝系统规划相协调。中 华 考 试 网
(7)排水规模。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城市雨水工程规模应根据城市雨水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确定。
(8)污水系统。污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城市污水受纳体和污水处理厂位置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
(9)雨水系统。雨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和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按照就近分散、自流排放的原则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
(10)排水厂、站。排水工程中的厂、站不宜设置在不良地质地段和供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雨水管道、合流管道出水口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排水泵站等设施;污水管渠系统应设置事故出口。
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规划期排水规划的最大秒流量,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
污水处理。水源不足的城市宜合理利用经处理后符合标准的污水作为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景观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城市污水处理一般应达到二级生化处理标准。
(11)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宜符合下列要求:在城市水系的下游并应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在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城市规划居住、公共设施 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靠近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地段;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防护距离,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污泥必须进行处置,应综合利用、化害为利或采取其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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