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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规] 2012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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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的内容应包括: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城市建设用地除水域和其他用地(E)类外应包括九大类用地。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6)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I~Ⅳ四级(用地指标数为60.1~120.0m2/人),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应根据其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同时采用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提高和允许调整用地幅度双因子的限制,对于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m2/人。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城市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7)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作了规定,分别为:居住用地18.0~28.0m2/人(其中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少于16.0m2/人),工业用地10.0~25.0m2/人(其中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不宜大于30.0m2/人),道路广场用地7.0~15.0m2/人,绿地≥9.0m2(其中公共绿地≥7.0m2/人,对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5.0m2/人)。
(8)规划建设用地结构。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其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居住用地20%一32%、工业用地15%~25%(对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比例不宜超过30%)、道路广场用地8%一15%、绿地8%~15%(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比例可大于15%)。
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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