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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规] 2012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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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注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建设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管理工作。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注册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统一报建设部注册登记。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核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考试用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上工作。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注册城市规划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的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向建设部办理撤销注册手续: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连续2年以上;
(四)因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失误造成损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对撤销有异议的,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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