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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规] 2012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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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权利和义务。
㈠ 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秉公办事,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工作成果质量。
㈡ 注册城市规划师对所经办的城市规划工作成果的图件、文本以及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㈢ 注册城市规划师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决定提出劝告,并可在拒绝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城市规划部门报告。
㈣ 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保守工作中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㈤ 注册城市规划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执行城市规划业务。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㈥ 注册城市规划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水平。参加规定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㈦ 注册城市规划师可被聘任为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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