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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规] 2012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黄线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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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用地控制。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违反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和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 华 考 试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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