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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规] 2012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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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 设计标准
2.1 城市等别和防洪标准
2.1.1 城市等别应根据所保护城市的重要程度和人口数量划分为四等.
2.1.2 城市防洪设计标准应根据城市等别,洪灾类型
2.1.3 对于情况特殊的城市,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防洪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
2.1.4 城市分区设防时,可根据各防护区的重要性选用不同的防洪标准.
2.1.5 沿国际河流的城市,防洪标准应专门研究确定.
2.1.6 临时性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以重现期在5~20年范围内分析确定.
2.2 防洪建筑物级别
2.2.1 防洪建筑物级别,根据城市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划分为四级.
2.3 防洪建筑物安全超高
2.3.1 防洪建筑物的安全超高应符合规定.www.Examw.com
2.3.2 建在防洪堤上的防洪闸和其它建筑物,其挡水部分的顶部标高不得低于堤防(护岸)的顶部标高.
2.3.3 临时性防洪建筑物的安全超高,可较同类型建筑物降低一级.海堤允许越浪时,超高可适当降低.
2.4 防洪建筑物稳定安全系数
2.4.1 堤(岸)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规定.
2.4.2 建于非岩基上的混凝土或圬工砌体防洪建筑物与非岩基接触面的水平抗滑时稳定安全系数,应规定.
2.4.3 建于岩基上的混凝土或圬工砌体防洪建筑物与岩基接触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规定.
2.4.4 防洪建筑物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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