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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规] 2012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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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 总体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总体设计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流域防洪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洪水特性及其影响,结合城市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确定.
重要城市防洪工程总体设计,对超设计标准洪水应制定对策性措施,减少洪灾损失.
3.1.2 总体设计应实行工程防洪措施与非工程防洪措施相结合,根据不同洪水类型(河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选用各种防洪措施,组成完整的防洪体系.
3.1.3 总体设计应注意节约用地和开拓建设用地;建筑物选型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降低工程造价.
3.1.4 总体设计应与市政建筑密切配合,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兼顾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提高投资效益.
3.1.5 总体设计应保护生态环境.城市天然湖泊,水塘应予保留.
因防洪设施影响造成的内涝,应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3.1.6 总体设计必须收集,分析和评价水文,泥砂,河道,海岸冲淤演变趋势,地形,地质,已有防洪设施以及社会经济,洪灾损失等基础资料.
3.1.7 在地面沉降地区,对地面沉降的影响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3.1.8 在季节冻土,多年冻土及凌汛地区,对冻胀的影响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3.1.9 主要防洪建筑物应设置观测和监测设备.
3.2 河洪防治
3.2.1 总体设计应考虑人类活动及河道变化是否影响流量与水位关系的一致性,分析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城市防洪产生的影响.
3.2.2 总体设计应避免或减少对水流流态,泥砂运动,河岸等不利影响,防止河道产生有害的冲刷和淤积.
3.2.3 总体设计应与上下游,左右岸流域防洪设施相协调,注意城乡接合部不同防洪标准的衔接处理.
3.2.4 总体设计应与航运码头,污水截流管,滨河公路,滨河公园,游泳场等统筹安排,发挥防洪设施多功能作用.
3.2.5 位于河网地区的城市,根据市区被河网分割情况,防洪工程布置,宜采用分片封闭形式.
3.3 海潮防治
3.3.1 沿海城市防潮工程总体设计,应分析风暴潮,天文潮,涌潮的特性和可能的不利遭遇组合,合理确定设计潮位.
3.3.2 海口城市防潮工程总体设计,应分析江河洪水与设计潮位的不利遭遇组合,采取相应的防潮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3.3.3 总体设计应分析海流和风浪的破坏作用,确定设计风浪侵袭高度,采取有效的消浪措施和基础防护措施.
3.3.4 防潮堤防布置应与滨海市政建设相配合,结构选型应与海滨环境相协调.
3.4 山洪防治
3.4.1 山洪防治应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综合治理,坡面汇水区应以生物措施为主,沟壑治理应以工程措施为主.
3.4.2 排洪渠道平面布置应力求顺直,就近直接排入城市下游河道;条件允许时,可在城市上游利用截洪沟将洪水排至其它水体.
3.4.3 在城市上游修建小水库削减洪峰时,水库设计标准应适当提高,并应设置溢洪道,确保水库安全.
3.4.4 当排洪渠道出口受外河洪水顶托时,应设挡洪闸或回水堤,防止洪水倒灌.来自www.Examw.com
3.5 泥石流防治
3.5.1 泥石流防治应采取防治结合,以防为主,拦排结合,以排为主的方针,并采用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及管理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3.5.2 应根据泥石流对城市及建筑物的危害形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3.5.3 泥石流沟,宜一沟一渠直接排入河道,合并或改沟时应论证其可行性.泥石流沟设计断面应考虑沙石淤积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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