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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2012年城市规划师考试城市规划相关知识笔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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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熟悉城市规划对设计的要求
用地控制
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用地有严格的控制,这些控制通常是借助于几种特定的控制线来完成的。
(一)征地界线与用地红线考试用书
征地界线就是土地使用者所征用土地的边界线,由城市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征地界限内的土地并不完全归土地使用者所有,而是包含着一部分城市公共设施用地,例如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公共绿地等。
用地红线是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它是指在征地范围内实际可供土地使用者用于建设的区域的边界线。
(二)道路红线
道路红线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并在用地条件图中明确标注。一般情况下,道路红线之间的用地均为城市道路用地,不得随意占用。建筑物一般不得超出道路红线建造。
(1)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等关系有如下几种:
第一,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重合,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相连。这是场地与城市道路之间最常见的一般关系。
第二,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相交,表明城市道路穿过场地。此时,场地中被城市道路占用的土地屑城市道路用地,不能用于场地内建设项目的建设使用;场地的建设使用范围以道路红线为界限。
第三,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分离,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不相连。这时,场地必须设置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通路的最小宽度除应满足场地的使用功能要求还应满足不小于4mX4m的消防要求,并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要求。
(2)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为:
A.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B.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人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c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a)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m;
b)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lm,并不应大于3m;
c)3.0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d)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6.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的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c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d.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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