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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代理实务工业用地出让标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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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地等别是如何确定的?《标准》为什么要与土地等别相挂钩?
土地等别是制订最低价标准的核心和基础。该等别是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为适应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的需要,于1998年根据全国2864个县、市(区)级行政单元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采用综合评价法,按照评价分值的15个区间段确定的,将全国各县、市(区)土地分成15个等别。2002年在征求各地意见后做了调整。现行土地等别的划分基本反映了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体现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土地利用差异。如东、中部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地区主要集中在较高土地等别,而中、西部地区主要集中在较低土地等别。现行土地等别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得到了各地普遍认可。
为了发挥地价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作用,我们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明确了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等别相挂钩的政策。本次在土地等别基础上制订的最低价标准,随土地等别的降低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最高等别(一等)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840元/平方米)是最低等别(十五等,60元/平方米)的14倍,体现了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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