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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代理实务工业用地出让标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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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知》在最低价标准的执行上做了哪几方面的具体规定?
为了确保最低价标准能在各地得到切实贯彻执行,防止一些地方随意修正最低价标准,变相达到低价出让的目的,《通知》对最低价标准的实施做出了八个方面的政策规定。
一是明确了《标准》的性质和适用范围。考试用书
《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有三层含义:一是《标准》的性质是最低的控制性标准,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各地出让工业用地时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只能比它高,绝不允许比它低;二是《标准》适用于国有土地,涵盖了各市、县(区)行政单元区域范围内(包括村庄、集镇)所有的国有土地;三是在一个行政单元区域范围内,凡出让国有土地用于工业项目用地的,都必须执行同一的最低价标准(即《标准》所列该行政单元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由于工业项目在同一区域内的准入“门槛”相同,就可促进工业项目向区位、投资环境、基础设施条件更好的区域集中,防止工业用地零散布局,“村村点火”、“户户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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