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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代理实务工业用地出让标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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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六是明确了《标准》与各地基准地价的关系。
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反映了不同区域工业用地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是各地在出让工业用地时确定出让价格的重要参照依据。当前,各地为了招商引资,人为压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现象比较普遍。为此,《通知》第六条明确要求各省(区、市)在《标准》发布实施后,依据《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从而使各地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与《标准》保持衔接一致。中 华 考 试 网
七是明确了违反《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法律责任。
《通知》第七条要求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重申了国发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即“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是明确了《标准》实施的时间。即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同时,为保证《标准》的适时性和适用性,《通知》第八条还规定“部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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