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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1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基础知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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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0、土地登记申请受理在时间上有哪些规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时,应当填写土地登记收件单,并于十五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51、哪些情况土地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不予登记;
(2)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加入收藏不予登记;
(3)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不予登记;
(4)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解决前,不得登记;
(5)不符合登记程序要求的,不予登记;
(6)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予登记;
(7)对于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不予登记;
(8)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予登记;
(9)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登记;
(10)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予登记;
(11) 其他依法不能登记发证的。
52、哪些情况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做出暂缓土地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为首页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1)土地争议尚未解决的;
(2)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经处理的;
(3)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
(4)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未经处理的;
(5)因拆除、自然坍塌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地上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灭失后未重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暂缓登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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