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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1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代理实务教材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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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3.1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3.1.1油(气、水)井场及作业配套设施
3.1.2油(气、汽、水)计量站、转接站、增压站、热采站、处理厂(站)、联合站、注水(气、汽、化学助剂)站、配气(水)站、原油(气)库、海上油气陆上终端
3.1.3防腐、防砂、钻井泥浆、三次采油制剂厂(站)、材料配制站(厂、车间)、预制厂(车间)
3.1.4油(气)田机械、设备、仪器、管材加工和维修设施
3.1.5油、气(汽)、水集输和长输管道、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3.1.6油(气)田物资仓库(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液化气站
3.1.7供排水设施 、供配电设施、通讯设施
3.1.8环境保护检测、污染治理、废旧料(物)综合处理设施
3.1.9消防、安全、保卫设施
3.2煤炭设施用地
3.2.1矿井、露天矿、煤炭加工设施,共伴生矿物开采与加工场地
3.2.2矿井通风、抽放瓦斯、煤层气开采、防火灌浆、井下热害防治设施
3.2.3采掘场与疏干设施(含控制站)
3.2.4自备发电厂、热电站、输变电设施
3.2.5矿区内煤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器材供应与维修设施
3.2.6矿区生产供水、供电、燃气、供气、通讯设施
3.2.7矿山救护、消防防护设施
3.2.8中心试验站
3.2.9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3.3电力设施用地
3.3.1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
3.3.2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
3.3.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
3.3.4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
3.3.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施
3.3.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综合楼,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
3.3.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
3.3.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装置
3.3.9核能发电工程燃油储运及油处理设施
3.3.10核能发电工程制氢站及相应设施
3.3.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水、废水处理装置
3.3.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
3.3.13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道路
3.3.14变(配)电装置,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
3.3.15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施
3.3.16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
3.4水利设施用地
3.4.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3.4.2水库淹没区
3.4.3堤防工程
3.4.4河道治理工程
3.4.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
3.4.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
3.4.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
3.4.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3.4.9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
3.4.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试验地设施
3.5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3.5.1铁路线路、车站及站场设施
3.5.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
3.5.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植被保护带)、生产防疫、环保、水保设施
3.5.4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信息系统设施
3.5.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施
3.5.6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
3.5.7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
3.6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3.6.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3.6.2公路通信、监控、安全设施
3.6.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
3.6.4公路养护道班(工区)
3.6.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
3.7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3.7.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
3.7.2人工开挖的航道、港池、锚地及停泊区工程
3.7.3港口生产作业区
3.7.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及维修设施
3.7.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设施
3.7.6港口给排水、供电、供暖、节能、防洪设施
3.7.7水上安全监督(包括沿海和内河)、救助打捞、港航消防设施
3.7.8通讯导航设施、环境保护设施
3.7.9内河航运管理设施、内河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维修区
3.8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3.8.1机场飞行区
3.8.2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
3.8.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3.8.4航材供应、航空器维修、适航检查及校验设施
3.8.5机场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障设施
3.8.6油料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
3.8.7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机场公用设施
3.8.8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
3.8.9训练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4.1特殊用地
4.1.1监狱
4.1.2劳教所
4.1.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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