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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1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代理实务教材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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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核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
(一) 核发证书概念和发放对象
核发证书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注册登记结果,代表人民政府向土地权利人发放土地证的过程。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使用、拥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他项权利的法律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依法拥有集体土地的农民集体。集体土地使用证发给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发给土地他项权利者。
(二)证书核发程序
核发证书的程序是:通知----验证----发证。
1.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发证前向领证人发送领证通知。领证通知的内容包括领证人的名称、领证时间、地点、形式。领证人应携带的证明文件有领证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收件单》等。委托人领取的,应办理代领手续。
2. 验证:土地登记人员对领证人提交的领证证明文件进行验证。验证无误的向领证人核发证书。
3.发证:土地登记人员收回领证人《土地登记收件单》,并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后,领取土地证书。
(三)关于更改土地证书
关于更改土地证书,凡是土地证书中用途、终止日期栏目内容发生变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的,注册登记后更改土地证书,在土地证书的记事栏进行记录,但记录不能超过三次。土地证书上其他内容变更的,须更换土地证书。
四、土地登记的办理期限
(一)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
(二)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核发或者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者将注销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土地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复习思考题
1. 土地登记的基本程序。
2. 什么是土地登记申请?申请方式有哪些?
3. 土地登记申请人分为哪几类?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审核应分别审核什么内容?应当如何确定?
4. 土地登记的申请时限是多少天?
5.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6. 土地登记申请书一般包括哪些基本事项?
7. 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有哪些基本要求?
8.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类型?
9. 土地登记申请审查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10. 在何种情形下土地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11. 什么是权属审核?
12. 权属审核的依据和应达到的标准各是什么?
13. 土地登记机关权属审核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14. 什么是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的依据和内容是什么?
15. 土地登记卡的组成、内容及填写要求是什么?
16. 土地归户卡的组成、内容及填写要求是什么?
17. 我国土地证书有哪几种?其核发对象是谁?
18. 试述土地登记机关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是什么?
19. 土地登记的办理期限是多少天?
20. 在何种情形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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