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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1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代理实务教材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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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五节 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对一宗地新确认的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一、基本概念
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是国家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对改制的国有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是指国家根据需要,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经省级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 [1]
二、法律特征
(一)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审批
在企业改革过程中,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采用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业根据批准文件,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其中,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的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一企业涉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企业可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处置批准文件到国土资源部转办统一的公函。[2]
(二)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范围限制
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主要针对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国家可以采取授权经营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3]
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只对下列企业适用:[4]
(1)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
(2)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
(3)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集团公司。
(三)取得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无须支付资本金
采用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其资本金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算,这种使用权是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全额作为国有资本金授权给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与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人股)方式相比,经国家授权经营而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权利取得时不必支付任何费用(如出让金、租金、股息等)。
(四)在授权期限和范围内权利人有权处置土地使用权
国家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也是一种有偿使用方式,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在国有土地授权经营期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本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本集团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5]
(五)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
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必须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被授权的企业必须对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供年度报告;对企业土地股权的年度变化情况以及对土地资产处置的文件及时报授权部门备案;授权部门每年要对企业经营的土地资产情况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超越授权经营的权限和范围使用土地或处置土地资产的,授权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6]
[1]1998年2月17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2]根据1998年2月17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
[3]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1999年11月25日)
[4]1998年2月17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5] 1999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6]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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