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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1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代理实务教材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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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登记要点
(一)申请
1.申请人
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其中因处分抵押财产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申请人为抵押人(使用者)、抵押权人和受让人。
2.申请时限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
(1)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让的,在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2)转让的,在转让合同或协议签订后30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
(3)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的,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或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30日内。
(4)处分抵押财产的,在抵押财产处分后30日内。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
(2)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除了以上权属证明文件外,各类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以入股方式转让的,提交入股合同;来自www.Examw.com
(2)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转让地块投资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3)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的,提交合同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处分抵押财产的,提交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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