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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1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代理实务教材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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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登记要点
(一)申请
1.申请人
(1)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申请人是土地他项权利关系人。
(2)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申请人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受让人。
抵押合同期满,续签抵押合同的,申请人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3)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租赁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依法转让的,申请人为出租人、承租人和受让人。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满,续签出租合同的,申请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
(4)依法继承土地他项权利的,申请人为原土地他项权利关系人和继承人。
(5)其它形式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的,申请人为当事人。
2.申请时限考试用书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
(1)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同时,申请变更登记。
抵押合同期满,续签抵押合同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租赁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租赁合同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依法转让的,申请人应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同时,申请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满,续签出租合同的,申请人应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依法继承土地他项权利的,申请人应在办理继承手续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其它形式的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申请人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交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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