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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1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代理实务教材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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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章 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和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必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节 名称变更登记转自:考试网 - [woexam.Com]
一、基本概念
名称变更登记也称更名登记,是指在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的条件下因土地权利人名称或姓名的改变而进行的变更土地登记。
这里的名称和姓名具有特定的内涵,与日常使用的"名称"或"姓名"含义不完全相同。日常使用的"名称"或"姓名",是一种符号或称呼,只具有辨识和区别的作用,不一定有法律上的意义,这种"名称"或"姓名"可以随意更改。而名称变更登记中的名称或姓名,是指依法在主管部门完成登记,为法律认可的"名称"或"姓名",具有法律意义。对自然人,其姓名一般为户籍登记的姓名,如户口簿或身份证上载录的姓名;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其名称一般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并且只有一个。不管是自然人姓名的变更,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的变更,都不可以任意为之,必须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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