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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2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代理实务教材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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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节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法律依据和范围、方式
一、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法律依据
开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和《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查阅,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者公布。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和出租应当以土地登记文件资料为准。需要查询土地登记文件的,受让、抵押权人和承租人应当提出书面请示。凡符合查询规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或资料。"来自www.Examw.com
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范围
(一)土地登记结果的查询范围
土地登记资料包括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地籍图等原始凭证和土地登记卡、宗地图等土地登记结果。其中,土地登记结果是记载土地权利现状的,由于土地权利是对世权,土地利用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一般说来,土地登记结果不仅关系到土地权利人自身的利益,而且还关系到有关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都有权利知晓该土地权利状况,故土地登记结果在一般情况下可由任意单位和个人查询,换言之,土地登记结果的查询范围不受限制。
(二)原始凭证的查询范围来自www.Examw.com
原始凭证是记录土地权利历史状况或记录土地登记过程等的一些文件资料。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权属来源文件或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等土地登记过程性文件,其中的一些信息,如合同金额、审批记录等都已超出了一般应该让公众知晓的土地权利状况的范围,可能涉及土地权利人、当事人等的一些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因此对原始凭证的查询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来说,原始凭证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的范围查询:
1、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2、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三) 特殊登记资料查询的限制
这里所说的特殊登记资料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等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资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土地登记资料。这类土地登记资料由于保密要求,不得公开,或一旦公开,将威胁到国家的安全,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所以这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在公开查询的范围内。如涉及军事用地的登记资料,一般不得查询。
三、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方式
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有多种,如传统的手工查询方式,先进的计算机查询方式和手工查询、计算机查询并行的方式等。但无论是哪一种查询方式,土地登记的查询人都可以阅读或自行抄录所查到的土地登记信息,同时也可以委托土地登记机关摘录或复制有关的土地登记资料,土地登记机关就提供这种服务。如果土地登记查询人要求土地登记机关对其所提供的查询结果、鉴证盖章,以确保所查询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加盖印鉴鉴证。如果土地登记查询人查询的宗地告知没有土地登记资料,土地登记查询人要求土地登记机关出具无土地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出具无土地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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