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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2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代理实务教材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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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步,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设定登记申请材料,并索取登记资料收件单或收据。
在上述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代理人最终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书;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3)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4)A学校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5)土地登记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等。
按照土地登记规则要求,土地登记机关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资料后,如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应当在收件簿上载明名称、页数、件数,并给申请者开具收据。具体土地登记收件单的格式参见下表。
土地登记收件单考试用书

第七步,参与地籍调查,代理进行土地指界
土地登记机关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后,将进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工作,在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过程中,需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助,代理指界,确认宗地四至、界址。
如在地籍调查过程中,存在产权纠纷或界址纠纷,土地登记代理人应积极与委托人、土地登记机关进行沟通,根据有关政策和权属资料,为委托人提供解决纠纷的对策建议。
第八步,在土地登记机关完成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和注册登记后,有土地登记代理人代理领取土地证书。
土地登记代理人在领取土地证书时,应协助对土地证书进行审查,包括土地证书中的土地使用者是否与委托人一致、面积是否准确、用途是否与实际相符等,发现不规范的,应及时与土地登记机关沟通,予以更正。具体代理领证的操作过程可参见后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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