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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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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受理范围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www.ExamW.CoM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7.《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8.《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9.《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
1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11.《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国土〔建〕字第204号)
12.《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
1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
14.《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
15.《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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