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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探矿权注销登记(非油气类)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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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二、审批程序
(一)接收申请
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注销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查考试用书
主办司局接到政务大厅转来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主办司局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需要退回申请的,连同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地质调查申请人。
(三)审批
对于符合探矿权申请要求的,主办司局审查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送处领导复核。处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分管司领导签发。
(四)结果通知
探矿权注销后,主办司局出具《探矿权注销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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