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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受理申请及资格审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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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受理申请及资格审查
1,出让人应当对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
2,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的,取得投标或竞买资格者不得少于3个。外语学习

4 , 出让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保密。
5 ,申请人对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出让人咨询,出让人应当为申请人咨询以及查询出让地块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根据需要,出让人可以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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