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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土地登记代理实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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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地登记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登记。
这种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依法登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给予保护;
二是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已经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考试用书
《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是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通过土地登记,把土地产权关系明确下来,从法律上保护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产权不受侵犯,从而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地位,如果没有进行土地登记,土地产权性质不明,许多单位和个人会有意或无意的侵占国家或集体土地资产,导致国有和集体土地资产被非法、无偿占用,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同时,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对土地使用权自行转让,出租或抵押,也会造成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而通过土地登记,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土地权利人,可以有效制止这种非法行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土地登记是明确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土地权利的有效手段。通过土地登记,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明晰土地产权,土地权利得到法律保障,而侵犯土地权利的行为,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暂缓办理土地登记?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66条的规定,土地登记申请审查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以不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并予以驳回: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2)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3)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4)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5)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地价应当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而未办理确认手续的。
(6)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6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暂缓登记:
(1)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转自:考试网 - [woexam.Com]
(2)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3)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4)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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