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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实务:土地登记代理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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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地登记代理活动作为经纪活动的一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会因为责任、义务不清,加之土地登记具有专业性、政策性比较强等特点,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为避免土地登记代理活动中产生纠纷,降低土地登记代理风险,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 签定规范的代理合同
在土地登记代理活动中出现的纠纷,首先是由于代理人和委托人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意识;其次,一些代理人和委托人未能掌握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规则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第三,代理人受商业环境和陋习影响,在执业活动中有意无意不遵守合同规则,甚至不讲求信用只谋求经济利益等不良经营作风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影响因素。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减少合同纠纷,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和委托人签定规范的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政府或者土地登记代理的行业协会也可以制订符合合同规则的示范合同文体,加以推广。示范合同文本可以发挥多重作用:
1、既不干涉代理活动的正常运行,又可以将合同法的合同规则通过公开的途径进行示范,鼓励、督促合同当事人自觉把握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
2、示范合同文本的推广,有利于合同当事人通过比较,改变陋习和不自觉的违规、违法、违约行为;
3、示范合同文本的推广,可以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避免其受到违反合同规则的恶意行为的损害;
4、示范合同文本也是政府管理机构与行业协会提升行业形象、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宣传政府政策导向的有效手段。
(二)制订服务标准,明确服务内容和要求
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的服务标准是土地登记代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准则依据。同时,又是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制订符合市场条件、行为准则、代理人和委托人利益的服务标准,是维护代理人与委托人的权益、维护市场交易规范的必要手段,有利于提高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的执业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与行业形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基本标准并参照自己的条件、技能、信用程度、经营成本等方面,附加具有自身特色的服务标准作为经营的手段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告知必要的代理活动事项,利于委托人监督转自:考试网 - [woexam.Com]土地登记代理人虽然为委托人提供劳务服务,但委托人应当对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资格条件、信用能力、服务标准、合同的内容、签约条件、履行方式等内容具有知情权。而且,应当以公开的告知方式告知委托人,并在合同订立前让委托人知晓。避免了委托人不了解、不知情或受到不当引导的情况下作出影响自己权益的决定,进而造成合同纠纷。
(四)对已经出现的纠纷,应及时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土地登记代理人一旦发现代理活动中的纠纷,要积极努力地去解决。如果属于自己工作中的过失,应及早地采取弥补措施,即使是委托人的过失,也应尽可能友好地协商解决。当然,并不是一切纠纷都能自行协商解决,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仲裁或申诉等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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