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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实务: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应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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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国家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的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规定必须以出让方式予以处置,二是规定可以在出让方式和租赁方式之间有选择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这主要考虑到,一方面如果让企业一律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企业改革可能要付出较大经济代价,企业的承受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又要提倡企业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促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首先,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破产企业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其次,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为企业集团的;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按规定既可以采取出让方式,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上述企业进行改革,企业可以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二是上述企业除这两种方式外,不能采取其他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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