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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2土地登记代理实务:批地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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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当事人要承担拆除、没收、罚款的法律责任,这势必会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而这一损失,是由政府非法批准而直接导致的,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新《土地管理法》增加了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政府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同时还规定,当事人对于政府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首先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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