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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2土地登记代理实务:国企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包括哪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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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地与国有企业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进行国有企业改革不可能不涉及土地问题,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要明确国家和企业的权利和责任,就必须理顺和明确国家与企业在土地问题上的财产关系。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使用的土地主要是国家以行政划拨方式予以配置的,土地由企业无偿、无限期使用,国家作为土地资产所有者的权益难以实现;就财产性质而言,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企业财产或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企业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又无法处分和独立支配土地资产,国家和企业在有关土地上的权利、利益和责任很不明确,形成事实上的土地产权关系不清,这种情况显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极不适应。因此,必须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结合国有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对土地产权进行重新界定和调整。通过建立科学、新型的土地产权关系,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进一步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
从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出发,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国企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1)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具体来说,就是当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形式的改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应当或可以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2)需要处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具备的条件;(3)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法定程序;(4)不按规定擅自处置土地使用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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