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79|回复: 0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旧中国及其以前的地权制度简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4-6 18:5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古代和近代传统经济社会中,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权利内容集中体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因此,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变化体现了这一时期地权制度的变化。

概括地讲,我国古代和近代土地所有权制度自成体系,大致可分为原始社会的土地村共有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奴隶主和农奴主所有制、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和近代半封建半殖民地土地制度等四个时期。
  (一)原始社会的土地村共有制www.ExamW.CoM
  我国虞夏以前,属铜器时代,农业技术落后,人们多用烧田法开垦农田。当时商人处在父系氏族社会发达时期,按血缘关系组成村落,群聚而居;同时依靠村落旁的土地生存和生产,生产成果公平分配,而且排斥其他村落人进入使用;耕地以外的牧场、原野、山林等,由村民共同使用。
  (二)奴隶社会的土地奴隶主和农奴主所有制
  周朝建立以来,朝中贵族与众亲戚可各分得若干土地与奴隶,建立起奴隶主和农奴主所有制。贵族将土地授予奴隶或农奴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直接蓄养奴隶并驱使他们耕作,这是纯粹的奴隶制;其次,是为每个奴隶授田若干,使其耕作,由贵族收取地租;第三,是为每个奴隶或农奴授田若干,使其自耕,并用其力耕作公田,公田的收益归贵族。后两种已具有原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雏形了。
  在土地使用中,土地被划分为“井田”状。《孟子·腾文公上》记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在井田制下,领主(奴隶主或农奴主)的公田和农奴的份地都不属于个人私有,而是归统治国家的大奴隶主所有。正如 《诗经·小雅·北山》所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三)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
  l.土地私有制形成期 至春秋战国时期,农业技术有了很大进步,农业生产率大大提高,商业日趋发达。在土地方面,整理田土、区分土地等级,以做征收土地赋税的依据。战国时期的秦国,“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虽非古道,犹以务本之故,倾邻国而雄诸侯”(《汉书·食货志》)。
  另外,《管子·禁藏篇》记有“户籍”与“田结”(即土地册),以知贫富之不均;《韩非子·外储篇》中有田圃买卖的记载;《史记·苏秦》中记有“使我有附郭二顷田,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由此可知战国时期,土地已有买卖,且有贫富之别,土地私有制已确立。
  这种土地私有制形态是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改进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而发展的,到秦朝统一中国时,就自然形成了保护土地所有者,以求征收赋税的局面。这种土地私有制的格局历经汉、魏、晋至北朝后魏孝文帝时,才有突破性改变,实行均田制。同时,在东晋以后的商朝各代,土地私有形态不变,及至隋文帝(公元589年)统一中国时才被改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5-18 06:35 , Processed in 0.215463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