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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合同的履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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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节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有以下几种含义:
1.合同关系不再存在 合同的终止与合同效力的停止或减弱不同。合同效力的停止或阻止,是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而拒绝履行其义务,从而使合同债权的效力停止。合同效力的减弱是指债权人不能行使给付请求权而只能受领债务人的给付。例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但不论是合同效力的停止还是减弱,合同关系仍然存在。而合同的终止则是合同关系的消灭。www.Examw.com
2.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与合同的变更不同。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的变更,但是不论发生怎样的变更,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仍然存在,并未终止。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有期限的,从性质上看不能是永久存在的。合同的设立是为取得某种利益,而利益的取得是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债权而最终实现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消灭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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