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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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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

  1、概念: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地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2、集体土地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乡、镇、村公益组织等;
  3、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分类: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乡镇公益用地);
  4、使用权的取得:
  农地使用权:承包经营;
  宅基地:申请、批准、分配;
  乡镇企业、乡村公益事业用地:审核、申请、批准、拨付使用;
  5、集体土地的内容和限制:占有权、使用权,以用途和取得方式享有不同的收益、处分权。(承包经营权,收益权和一定的处分权。公益用地。没有收益和处分权);转自:考试网 - [woexam.Com]
  6、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征用;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需要;不按用途或停止使用收回。
  二、农地使用权
  1、定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以承包或租赁等方式取得的用于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30年,其他单位和个人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的2/3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农地使用权的取得:不同主体取得不一样;四荒土地鼓励开发利用(可招、拍、协议);
  3、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及双方权利和义务;
  4、承包土地的调整:2/3村民或代表同意,报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5、农地使用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部分处分权;可依法继承;
  6、四荒:须按约定或达到一定转让条件方能转让;办理登记的,经发包方书面证明同意的,可以抵押;
  7、农地使用权的限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闲置耕地,2年以上的,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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