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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抵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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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抵消的效力抵消可使双方的债务消灭,因此抵消权是形成权。抵消权的行使由抵消权人将其抵消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发生抵消的效力。《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抵消的效力有:
(1)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抵消数额内消灭。如果双方债务数额相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全部消灭;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同则数额少的一方的债务全部消灭,另一方的债务在与对方债务相等的数额内消灭,其余部分仍然存在,债务人就此部分债务余额负责清偿。
(2)抵消使当事人双方的债务绝对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撤回抵消。已经抵消的部分再进行履行的,接受履行的一方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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