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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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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提存
1.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果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由于债权人的其他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因此而继续承担着清偿主任,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因此,通过法律所设定的提存制度,债务人可以将其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告消灭。
2.提存的要件
(1)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提存的前提是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凡是因债权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的事实,都是提存的合法原因。我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须经法定程序。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领人(不知受领人的应说明理由)。其次,经提存机关同意。提存机关受理提存申请后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提存。提存机关同意的,指定提存人将提存标的物交有关的保管人保管。最后二由提存机关作成提存证明书交给提存人。
(3)提存的主体和客体适当。提存的主体包括提存人和提存机关。一般情况下,提存人是债务人,但提存人不以债务人为限。凡是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以是提存人。提存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进行保管的机关。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存;定作人变卖留置物受偿后,可将余款向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办理提存;公证提存的,由公证处为提存机关。法院也可以作为提存机关。
提存的客体即提存的标的物,原则上是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提存物应为适于提存的物。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将所得的价款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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