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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合同的履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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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法律赋予义务人以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可以避免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属于一时抗辩权,其效力的表现是,抗辩权的行使,只能在一定期限内拒绝履行债务,而不是消灭履行的义务。但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必须履行其债务。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华考试网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进行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双方在利益关系上的平衡,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则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关联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包括发生上的关联性、存续上的关联性和功能上的关联性。所谓发生上的关联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相互牵连,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时,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所谓存续上的关联性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债权人也免除对待义务。所谓功能上的关联性又称履行上的关联性,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付于对方当事人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也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这种功能上的关联性的反映。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中的相互对价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而在单务合同中,由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对等的权利义务,没有相互对价的给付义务,所以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构成同时履行抗辩的,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双方互负债务应当具有对价关系。这一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的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双方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义务在先,对方的履行义务在后,就不能要求同时履行。所以在有履行顺序的合同中,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3)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是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不安抗辩权。
(4)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必须是自己已经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是,如果原告未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没有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在原告已经履行部分债务时,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也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5)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如果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经不可能,如标的物的灭失、义务人履行不能等,就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而只能解除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而不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适用。在发生同时履行抗辩的场合,被要求履行义务的被告方只要表示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原告方则负有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证明被告有先履行的义务,否则被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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