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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指导:不动产物权对外表征手段及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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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动产物权对外表征手段及公信力[/B]
l物权是一种对世权,这种对世性要通过一定的事实体现出来;而世人也正是通过某种权利表征手段,来判断某物之归属主体及其所有权范围和负担情况。物权表征的手段有两种,一种是占有,一种是登记。对于动产而言,占有动产的人,一般被推定为所有权人;而对于不动产,登记簿或登记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即被推定为所有权人。这两者分别被称为占有对动产的公信力和登记簿对不动产的公信力。
土地(地产)属于不动产范畴,或者说不动产主要表现为地产、房产或房地产。因此,不动产的登记规则,也就是地产的登记规则。地产所有权及他项权利是通过登记来表征和公示的。
登记之所以具有公信力,是因为登记簿是对权利归属的真实记录。国家公权干预私权的结果,是对财产拥有或交易事实的确认;加上登记有一个公告期,以供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以增加登记的真实性。而且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保障交易安全,如果登记没有公信力,就会增加交易当事人判断出让人权利是否真实的难度,对自己受让的权利是否安全表示担心。在登记发生错误时。法律也会基于交易安全的保护,而保护善意信赖登记簿或登记证书的人取得所有权。因此,可以说,赋予登记以公信力是保证交易安全而采取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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