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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指导:土地登记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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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地登记的损害赔偿
  (一)申请不属实或因土地权利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登记有误或有遗漏的
  更正登记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因该错误登记导致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应承担有关赔偿责任。
  (二)登记机关的过错
  因登记机关的过错,致使土地登记发生错误,土地登记机关应承担更正登记费用。因该错误登记导致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害的,登记机关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关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三项:
  (1)权利的损害赔偿。
  (2)利息。
  (3)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费用,如诉讼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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