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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指导:不动产权取得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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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动产权取得与登记[/B]
如前所述,我国采取强制登记制,只有进行了登记,取得权属证书才算是取得不动产物权,因此也就只有登记才标志所有权移转和其他物权的取得。
土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有继承、买卖、赠与、置换或交换等。在非实行强制登记制度的国家,仅仅有这些行为即可以移转所有权。而且在实行意思主义的国家,合同一成立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效力。但是在实行登记簿表征所有权的国家,合同等行为仅仅是所有权移转的原因行为或基础行为,要使不动产发生物权取得或变动效力还必须进行登记,将原所有权人的权利注销、变更,将新权利人登记为所有权人并颁发权属证书。
取得不动产权之所以要登记,是因为不动产权不是靠占有来表征的,而是靠登记证书,即登记机关颁发的产权证书来证明的,证书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即为不动产权人。因此,取得不动产权,必须将原来的不动产权证注销或变更,即先消灭原不动产权人的权利,然后将自己登记为不动产权人。这一过程一般同时在同一登记程序中完成。实际上,这一过程即是不动产权人的变更,因此不动产权移转登记,又俗称过户登记[/B]。
由于移转不动产权涉及到合同等原因行为,又涉及移转不动产权的登记行为,所以,需要明确登记是影响合同的效力,还是仅仅影响物权移转或变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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