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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辅导公告及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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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告
公告是将房地产申请和审查结果,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在公告期限内没有异议时,登记机关即可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有异议,由登记机关对异议进行审查,作出异议成立与否的的裁决。异议成立,则不予以办理登记手续。《登记管理办法》没有对公告程序和异议作出规范。有些地方登记办法作了规定,如《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33条:“初始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对初步审定无异议的,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应予以核准登记,并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颁发证书
登记程序的最后一道程序、即是颁发产权证书。在完成上述程序后,依照登记的种类或权利性质,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或制作登记簿,并向权利人颁发权属证书。
根据《登记管理办法》,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这些证书即是表明所有权人对特定房屋享有所有权、共同所有权、他项权(抵押权等)的凭证。只要权利人享有这些证书且证书记载的名姓与持有人一致,那么第三人即可以推定证书上记载的人,即为相应权利的享有人。
有些地方,对房地产权证书采用不同颜色分类的作法、如上海市存在绿、红和黄三色房地产权证。1)绿色权证。颁发给拥有土地使用权已出让、转让地块上房地产的权利人,该证所记载的房地产可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2)红色权证;颁发给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利人,该证所记载的房地产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3)黄色权证:颁发给除上述用地情况外的拥有其他地块上房地产的权利人,该证所记载的房地产按规定办理补地价等有关手续后可进入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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