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44|回复: 0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指导:我国不动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确立和效力制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4-6 18: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不动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确立和效力制度
1.1.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确立
我国是一个坚持只有登记证书才能表征权属,只有登记才能取得权属的国家。因此,不仅在解放前后有不动产权登记制度,而且在改革开放后所颁布的许多法律法规中也确立了这一规则。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第一部规范我国房地产的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一步确立房地产权实行统一登记,颁发产权证书的原则。该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为贯彻实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建设部于1997年发布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我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种类、条件和程序等,确立了房屋登记的基本规范。
1.2.登记效力
在我国登记簿及其权属证书具有产权推定公信力,即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这种公信力主要在于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利益,如果第三人善意信赖登记簿上登记权利,而与之交易,即可受到法持保护取得该权利。
为确保登记证书的公信力,我国不动产权登记的主要措施和特征有三个:一是登记具有强制性[/B]。不管是以什么方式取得不动产权,均必须进行登记,取得产权证书。这种登记的强制性,在于确保不动产都有合法产权证书。便登记证书成为惟一表征不动产权的工具。二是登记具有统一性[/B],不仅全国房地产(日前限于城市)均要登记,而且全国的登记机关、权属证书、登记的基本程序等也趋一致和统一(目前各地方存在一些不同作法)。三是登记实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审查,以确保登记证书具有真实性,使产权证书真实反映不动产现状变化、反映不动产上设定的他项权负担,以此达到保护交易安全之目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5-3 22:13 , Processed in 0.149450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