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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辅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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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新用地单位应在其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持批准文件、有关合同(协议)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文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利人和抵押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处分抵押财产证明文件共同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交换、调整集体土地,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交换、调整土地协议批准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以及协议和批准文件等,共同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入股方式让与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入股批准文件等,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土地使用权租赁批准文件等,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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