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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辅导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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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申请是指,主张房地产权的人或其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合法的房地产权的行为。申请人必须按照登记的种类或申请的权利种类提供登记机关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供登记机关审查。另外在总登记时,这种申请也称为申报,它指房地产权利人依照登记机关的公告或通知,将其权属状况如实报送登记机关。
房地产登记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对于申请人我国采取实名制,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在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和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涉及到他项权的设立登记,必须由原权利人和他项权人共同提出申请,在原权利登记簿上加注权利负担情况,向他项权颁发他项权证书。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权登记,但必须出具书面授权书并明确权限。授权书是代理人从事代理登记的凭证,是判断代理人是否有权代理登记事务的依据。代理人代为登记时,须向登记机关出示自己的身份证件、授权书和被代理人(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文件。
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没有申请人,登记机关也可以直接代为登记。这些情形是:
1)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2)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登记机关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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