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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辅导采矿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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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批准申请方式出让采矿权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1.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2.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3.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考试用书
4.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我国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的矿产地的采矿权时,采矿权申请人需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方可获得采矿权。
采矿权转让中的受让人获得采矿权
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采矿权可以转让,受让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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