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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地籍调查第八章第4节精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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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0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界址点的编号及点之记
界址点编号原则上应以实际勘测定界用地范围为单位,从左到右,自上而下顺时针编号。
项目用地界线的界址点一般采用“J×”表示。权属界线(行政界线)与用地范围线的交叉界址点编号应冠以字母表示:S表示省界;E表示地区(市)界;A表示县界;X表示乡(镇)界;C表示村界或村民小组界;J表示基本农田界;G表示国有土地的界线。
铁路、公路等线型工程的界址点编号可以采用里程+里程尾数编号。按公里里程增加为前进方向,在里程数前冠以字母L为左边界桩,R为右边界桩,如RK45+400,表示45.4公里处的前进方向右边界桩。
界址桩位置在实地确定以后,对埋石点或主要转折点均应在现场测记“界址点点之记”。“界址点点之记”略图应反映界址桩邻近四周地形、地物情况和必要的文字注记(如村名、路名、水系名等)。并量取与附近地物点的撑线三条(不少于两条,如附近地物稀少,可借助于附近的明显地物,如田埂交叉点,道路交叉点,池塘边角打辅助桩量取撑线),并用红漆在地物点上标出点号和尺寸,以便他人根据点之记在现场寻找界址桩位置。“点之记”用0.2mm线条绘制,撑线用虚线表示,测量数据注记到厘米,文字注记力求端正整齐,避免倒置,界址桩点用相应图例符号绘制。界址点撑线应尽量选取于用地范围外不拆除的建筑物。界址点点之记格式如下:
表8-8界址点点之记
图号:

点号

界址桩材料

点号

界址桩材料

略图:

略图:

制图者:年月日
三、界址测量
为保证界址放样的可靠性及界址坐标的精度,在界址桩放样埋设后,须用解析法进行界址测量,界址测量应按照《城镇地籍调查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政府用于审批的项目用地的界址点必须进行界址测量,经测量的界址点坐标才能作为审批坐标。项目用地初步设计的界址点坐标、项目工程总平面布置图上的界址点坐标只能作为勘测定界放样数据准备的依据,不能作为审批坐标。个别项目用地经有权批准项目用地的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可,可以不进行界址测量。
界址测量一般采用极坐标法,须在已知控制点上设站。角度半测回测定,经纬仪对中误差不得超过3mm,一测站结束后必须检查后视方向,其偏差不得大于±30〃;距离测量可用电磁波测距仪或钢尺,使用电磁波测距仪时,距离一般不超过200m,个别放宽至300m,使用钢尺测量时一般不得超过2尺段。相邻测站至少应检测一界址点;界址边丈量应采用电磁波测距仪或钢尺丈量。解析法测定界址点坐标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5cm;两相邻界址点间,坐标反算距离与实地丈量距离的较差,不得大于10cm;解析法测定的界址点坐标与原拟用地界址点坐标之差的中误差为±10cm,允许误差为±2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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