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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城镇地籍调查规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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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 初始地籍调查
  3.1 准备
  3.1.1 制定计划
  地籍调查前必须制定周密计划,包括调查的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组织等。
  3.1.2 确定范围
  在1∶2000?1∶10000(个别地区1∶5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上预先标绘调查范围,其范围应以图上已有的实地地物为界,整个调查范围的标绘要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相互衔接,不重不漏。
  3.1.3 收集资料
  a.经过初审的土地申报材料,现有的地籍资料;
  b.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大比例尺地形图、航摄资料;
  c.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资料;
  d.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的资料;
  e.其他有关资料。
  3.1.4 技术设计
  应根据已有资料和实地踏勘的情况进行地籍调查项目技术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a.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用地特点;
  b.地籍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
  c.地籍控制网点的布设和施测方法,以及与城镇平面控制总体布局的关系,坐标系统的选择;
  d.地籍图的规格、比例尺和分幅方法;
  e.选用的地籍勘丈方法;
  f.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标准、精度要求和依据。
  3.1.5 表册及仪器
  准备所需表格及簿册,置备地籍调查所需仪器和用品。
  3.1.6 人员培训
  地籍调查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地籍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要求和操作要领,确保调查工作质量。
  3.2 权属调查
  3.2.1 调查工作图
  用已有地籍图或大比例尺地形图复制图做为调查工作图;无上述图件的地区,应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做为调查工作图,避免重漏。
  3.2.2 划分调查区
  根据调查范围,在调查工作图上依行政界或自然界线划分调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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